◎夏子
去年筆者承辦一件妨害家庭案,我的當事人本係告訴人先生授課大學之學生,因對錄音工作有興趣,到老師以母親名義開設的錄音工作室工讀,畢業後老師將學生引進任教的大學擔任行政助理,兩人發展出戀情,且持續多年,期間我的當事人甚至墮胎二次(這兩次墮胎紀錄成為通姦的證據)。後來,這位老師因為性騷擾女學生,遭任教學校調查,於調查期間,我的當事人出面作證老師有性騷擾女學生的事實,老師在調查結束前自動辭職。我的當事人因不滿老師一再欺騙,故有較激烈用語的電子信件,老師心生不滿,加上太太認為是我的當事人造成她先生失去教職,非常不諒解,於是由太太出面提告妨害家庭,嗣後撤回對先生的告訴,再由先生做證證明兩人確有婚外情。
當事人係於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後,經人介紹來委任,因告訴人於一審中已提出附民請求賠償新台幣200萬元,我看了判決後,建議當事人可上訴,但應與告訴人進行和解,除刑事部分以求得輕判或緩刑,民事部分亦可一併解決,當事人同意,於是我接受委任。二審準備程序中,我向法官請求進行調解,並希望法院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委員來調解,因法官也希望本案可以調解處理,所以便指派調委並排定調解期日。
不久,調委打電話告知其曾與告訴人之律師(台北某位女律師)聯絡,但該位大律師的態度是排斥拒絕的,她希望我以律師同道的地位聯絡該位大律師,我為了本案調解順利進行,乃不知死活地打電話與該位大律師聯絡,怎知一開始她即質問我是以何種立場打電話給她?我婉轉解釋雖然我只是被告的刑案辯護人,但因告訴人有提出民事賠償之請求,惟基於為當事人解決紛爭的想法,希望雙方或可以進行調解。結果她竟又責問我說那我是強迫她們要調解嗎?我表示並無強迫她們調解之意,只是希望雙方當事人可以早日解決本件糾紛,不必再因此事糾葛纏訟,且透過調委的專業或許可以協助告訴人,然而該位大律師「堅定」地表示她的當事人親友有專業的心理諮商人員,不需要我費心,回絕了調解之請求。
嗣後於刑案審理時,審判長詢問我方可以賠償的數額(新台幣30萬元)後,曉諭我方在一定期日前將該筆款項匯給告訴人,或許他們會做為量刑的參考,並請告訴代理人協助提供匯款帳戶,當時該位大律師還跟審判長點頭示意。哪知道當我當事人好不容易跟親友借貸湊足該筆款項,我致電詢問該位大律師煩請其告知告訴人銀行帳號時,她表示告訴人不會原諒被告、絕對不會收這筆錢,我則表示這筆錢是被告對於自己與老師婚外情的行為造成告訴人受到傷害的歉意及賠償,縱使告訴人收受這筆錢也不表示與我方和解或原諒被告,日後民事判決判賠之數額若低於30萬元,我方也不會索回多的部分,如判賠數額較高,我方再補足,但該位大律師還是拒絕提供告訴人之銀行帳號給我。而我又超級白目地請當事人將這30萬元換成同額指名禁背的台灣銀行支票,以存證信函寄送給該位大律師請其轉交告訴人。不數日,我接到該位大律師的律師函,函文大意為我的當事人提起上訴是浪費司法資源,為求法院輕判,未經其同意擅寄台灣銀行支票給她,是強制行為,她拒絕收受該張支票,要我於文到十日內到律師事務所取回支票,逾期不負保管之責云云。
告訴人不願原諒我的當事人,我可以理解,若告訴人不願收受賠償支票,以我個人「愚昧」的想法及「幼稚」的做法,如我是告訴人的律師,我會於律師函中檢送還該張支票,不會於函文中表示對造律師寄送支票是強制行為,甚至要求對造必須親自到事務所取回支票!我對於該位大律師的作法,心中只有一個想法:大家都是律師同道,縱使各為自己的當事人利益設想,但是有必要敵視對造律師?懷有那麼強烈的敵意嗎?